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党的基层组织

作者: 时间:2023-06-20 点击数:

党的基层组织

1.党支部的职责:《党章》规定,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,担负直接教育党员、管理党员、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、宣传群众、凝聚群众、服务群众的职责。

2.“三会一课”制度:支部党员大会(每季度召开1次)、支部委员会(每个月召开1次)、党小组会(一般每月召开1-2次)、党课(每季度上一次党课)

3.民主生活会制度:党委(党组)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1次,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;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召开的,应当报上级党组织同意。

4.组织生活会制度:党支部(党小组)以交流思想、总结经验教训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中心内容的组织生活制度;党支部(党小组)组织生活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。

5.民主评议党员制度:党支部按照有关规定,定期组织党员开展民主评议的一种制度;民主评议党员要在党委领导下,以支部为单位进行,每年进行一次。

6.党支部七项组织生活制度:会议制度、党日制度、党课制度、报告工作制度、民主生活制度、党员汇报制度、民主评议党员制度。

7.党组、党委、党总支、党支部、党工委、党小组

⑴党组;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第48条规定:“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、人民团体、经济组织、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,可以成立党组;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;党组的任务,主要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;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,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;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;做好干部管理工作;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、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;团结党外干部和群众,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;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”;党组的成员,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;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组织领导;

⑵党委;一般情况下,党员人数超过100名的基层单位,经上级党组织批准,可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;有的基层单位党员人数虽然不足100名,但因特殊情况和工作需要,经上级党组织批准,也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;

⑶党总支;党员人数超过50名的基层单位,经上级党组织批准,可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;有的基层单位党员人数虽然不足50名,但因特殊情况和工作需要,经上级党组织批准,也可以成立党总支委员会;

⑷党支部;正式党员人数超过3名、不足50名的基层单位,经上级党组织批准,可成立党支部;其中,党员人数超过7名的,应设支部委员会;党员人数不足7名的,只设书记1人,必要时可设副书记1名;正式党员人数虽然不足3名的,可以和邻近单位的党员成立联合党支部;

⑸党工委;中国共产党工作委员会的简称;党工委一般存在于各级行政机关中,是中央和各级地方党委派出的代表机关,受党委的委托,领导同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机关党的工作;

⑹党小组;党小组是党支部的组成部分,不是党的一级组织;党员数量少的党支部可以不划分党小组;党小组在党支部的统一领导下,负责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,直接组织和指导每个党员的日常活动,使之发挥先锋模范作用,保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及各项决议得到贯彻落实。

校址: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丁11号 邮编:10008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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